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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壹、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地點:新聞局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吳處長水木 紀錄:簡淑如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伍、主持人致詞: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為
使我國網際網路內容規範早日步上正軌,並與國際趨勢配合,本局乃依據前述法律授權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然而,怎樣做才能兼顧網路資訊流通的自由與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美意,這是非常重要的事,也是今天邀請大家來參加公聽會的主要目的,希望各位與會貴賓能踴躍提出建言。 陸、「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說明:何科長吉森(如附件草案總說明) 柒、綜合意見: 一、學者意見: 對於確保資訊流通及言論自由之憲法價值,應在本辦法中顯示出來,千萬不可以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而忽略了資訊流通的自由。 政府單位意見: 一、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電腦網路分級辦法,該辦法草案中對於非關分級以外的限制,法務部持保留態度。 二、草案第三條有關「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可以不用訂;另同條第二項將法律禁止提供例示,並以附表形式呈現之立法體例,法務部持保留態度。 三、描述性器官勃起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固屬猥褻,然而,司法判決常隨時代改變而有不同的看法,在禁止播出之內容範例中列入(附表一),是否過於僵化缺乏彈性。 四、電腦網路分級辦法是一個法規命令位階,草案內容非常重要,在標準認定方面予以明確規定,才是重點。 五、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有關違反第三十條媒體分級辦法,處以罰
鍰之規定,看起來好像不是只有違反限制級之規定才處罰。 社會福利團體意見: 一、
除了分級制度之外,應允許業者推廣過濾軟體,並且希望分級制度不要對於業者造成過度負擔,反而使兒童及少年失去接觸網際網路的機會。 二、
雖然站在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立場,希望快點實施網路分級,但如果網站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尚有很多問題待解決,建議於該法公布後一年半後再實施,以更嚴謹的態度來解決相關問題,並期待看到業者提出其他可行的措施與策略。 三、網路分級制度要成功,對家長之宣導很重要,唯在條文中未見政府如何
協助家長。 業者意見:
一、地方機關於執法時缺乏就法令的解釋能力,建議於下次會議時,於法規面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網站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條文對應下應如何解釋與適用之問題,進行討論。 二、
世界各國並未將網路仿照電視分級制度分成四級,本分級辦法絕對不是與國際接軌,科技應該中立,讓消費者自行選擇。
網路分級分成四級,如果要建立有效辨認身分之機制,等於是創造一種環境,助長使用者資料更容易在網路上曝光,否則業者要如何辨識使用者的年齡。 三、
分級機構要如何認定?是否接受政府委託的單位才是合法的分級機構。 四、
何謂分級措施,是否應明確定義? 捌、新聞局說明:(廣電處吳處長水木) 一、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本局迫於立法壓力,須於六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二、
今天各位所提出之意見,將與內政部兒童局及本局法規會再一次
確認法制上之問題,針對有爭議的條文,給予法律上的見解。 三、二、今天的公聽會感謝諸位提供寶貴的意見,我們會儘快將各位的意
見整理出來,並繼續於新聞局的網站上公聽,蒐集更多的意見,做為訂定「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草案」的參考,同時未來也希望能針對執行細節與各位繼續交換意見。 玖、散會:中午十二時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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