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二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
附表一
、禁止播出之內容
附表二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例示說明
附圖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標識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總說明:
隨著網際網路資訊日益成長及用戶年齡層向下延伸,兒童及青少年透過此複雜且多樣化的媒體而涉足不當資訊內容的可能性已逐漸昇高,如暴力或色情的文字、圖片或甚至影片等,若缺乏適當的管理,將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合宜的機制,使得每個網路的使用者都能看到適合的內容,已經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電腦網路分級辦法,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列為限制級之物品,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散布或播送。行政院新聞局依據行政院二七一八次院會通過之「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具體執行計畫」中有關「推動網站分級及網路業者自律工作計畫」,負責研訂電腦網路之網站內容分級標準。為使我國網際網路內容規範早日步上正軌,並與國際趨勢配合,爰依前述法律授權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全文計十一條。其要點如次:
一、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含「電腦網路」及「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及「電腦網路分級機構等。(第二條)
二、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之前提為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第三條)
三、參酌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規定,依據年齡及內容,明定網站內容應分四級。(第四條)
四、明定附有聊天室、討論區或貼圖區功能之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標示之責任。(第五條)
五、明定內容提供者應為所屬網站貼上分級標籤,以節省在分級資訊蒐集過程中所需的大量人力與時間。(第六條)
六、明定接取提供者及平臺提供者應標示所提供之服務是否具備分級之功能,如其未能提供分級服務措施者,則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之客戶網際網路服務。(第七條)
七、依據平臺提供者服務之通路提供特性,不直接課以內容監督之責,爰採「通知及取下」程序,明示凡經政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先行移除或為其他限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之措施。(第八條)
八、為推動網路分級相關業務,明定政府應協助扶植民間之分級推動委員會。並明定政府應輔導並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網站內容分級機制。
九、鑑於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尚需時間來準備及推動,據此明定電腦網路服務提供
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第十條)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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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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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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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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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母法授權之意旨,法規名稱以「電腦網路」及「內容分級」之處理稱之。
二、隨著網際網路資訊日益成長及用戶年齡層向下延伸,兒童及青少年透過此複雜且多樣化的媒體而涉足不當資訊內容的可能性已逐漸昇高,如暴力或色情的文字、圖片或甚至影片等,若缺乏適當的管理,將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合宜的機制,使得每個網路的使用者都能看到適合的內容,已經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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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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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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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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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為解決網際網路不妥內容對青少年身心造成不良影響之問題,世界各國多以由業者推動自律分級的方式為主軸。其具體方式,不外由業者自行開發之全文檢索過濾軟體,及以資料庫為基礎的「網頁過濾系統」,而由多國政府採用之分級制度,主要係依據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分級模式。
三、本辦法有關網際網路內容分級之規範,係依據行政院新聞局與交通部
擬定並報院核定之「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計畫」(Project
For Promoting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System)為藍本,其目標在結合民間力量,透過網路業者自律,落實網站內容過濾、分級及標示制度。以科技方法,創造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並保護兒童與少年。期能兼顧網際網路言論自由與網站瀏覽者的需求,提昇整體網際網路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迎合全球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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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
應用網際網路。
二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
三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四、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指提供全球資訊網、電子郵件、全文檢索等服務之網際網路資訊相關服務業者。
五五、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六、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指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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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電腦網路,於第一款明定係指以連線方式(含有線及無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將屬於封閉性之網路,如Intranet等排除在外。
三、第二款明定本辦法規範之對象,統稱為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其範圍包含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IPP)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ICP)。
四、第三款至第五款分別對接取提供者、平臺提供者及內容提供者作定義。
五、第六款明定未來執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工作之電腦網路分級機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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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法律禁止提供例示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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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之前提為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某些國外網站內容於國外雖屬合法,如賭博、槍枝販售等,但於國內卻屬非法,此部分內容,依屬地原則仍不得在國內傳播散布。
二、第二項明定法律禁止提供之例示,並以附表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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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為下列四級:
一、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網站瀏覽者皆可瀏覽。
二、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瀏覽。
三、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瀏覽。
四、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前項分級標識如附圖;分級例示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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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參酌實施多年,且國人皆已熟悉之電視節目分級規定,依據年齡及內容,明定網站內容應分四級。其標準採行世界各主要推動分級國家共同使用的ICRA分級辭彙,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概分為聊天室、語言、性與裸露、暴力、其他議題等五種類別,各列出所有可能的特徵資訊。級別分別為限制(建議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輔導(建議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瀏覽)、保護(建議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瀏覽)及普遍(一般瀏覽者皆可觀賞)等四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接受度
二、
第二項明定分級標識及分級例示,並以附表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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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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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附有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功能之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標示之責任,其中含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俾使家長或瀏覽者充分了解聊天室之性質,藉以作為選擇子女是否可上聊天室之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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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內容提供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就其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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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網路分級制度之機制,有賴網路社群共同合作與維護,方能創造一個安全與健康的網路環境,首先,內容提供者應藉由自行分級輔助系統的協助,為所屬網站貼上分級標籤,以節省在分級資訊蒐集過程中所需的大量人力與時間。
二、
此外,其他網路社群之第三機構(third
party)亦得對電腦網路內容進行觀察,必要時,並得對未依規定標示之電腦網路內容進行標示。惟此有賴未來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正式運作後,始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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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接取提供者及平臺提供者應標示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提供分級措施,未提供分級服務措施者,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之客戶網際網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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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取提供者及平臺提供者應標示所提供之撥接帳號是否具備分級過濾之功能,如其未能提供分級服務措施者,則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之客戶網際網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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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平臺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先行移除或為其他限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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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平臺提供者服務之通路提供特性,不宜直接課以內容監督之責,爰採「notice
and take down
」原則,明示凡經政府主管機關或其受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先行移除或為其他限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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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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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政府為促進網際網路事業健全發展,應持低度管理,以協助業者或內
容提供者本諸自律精神,蒐集分級資料與提供內容標示。而成立一個非政府與非營利性公正組織,統籌網際網路分級的運作,並推動與相關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有效達成網際網路資訊分級之推行,是各國採行之主要策略與趨勢。
二、
二、規劃中之「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Taiwan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Foundation),其成員含學界、公益團體及政府代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教育部)、TWNIC、ISP協會、資策會科法中心、網路消費協會、兒童相關福利團體、學者專家等。其任務包括制訂分級實施與推廣策略、參與國際相關分級組織、規劃分級推動組織、凝聚各相關業者與執行人士的共識、尋求經費來源並規畫更廣泛的分級應用。
三、
三、為推動相關業務所需的人力與經費,依據美、日及荷蘭等國之經驗,需要政府予以扶植,爰於本條明定之。
四、
四、第二項明定政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如輔導IAP業者就現有的環境架構,進行實際網站內容分級伺服器、用戶端介面及分級輔助系統之安裝與測試。並將相關分級技術移轉網際網路接取業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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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止前,應依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內容自律規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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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尚需民間推動委員會之成立及推動,相關硬體之設置與軟體之配合開發等,亦需一段籌備時間,據此明定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止前,則暫時由網際網路服務業者依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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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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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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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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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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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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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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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或褻瀆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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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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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與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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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胸部
裸露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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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裸露,且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者。例如暴露女性胸部的照片、影片或較煽情、挑逗的男、女背面全裸照片、影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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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暴露性器官或僅以暗示之方式呈現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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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喻之性行為,以臉部表情帶過的影片、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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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到具性挑逗意味之撫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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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喻之性行為,未暴露的撫摸胸部、臀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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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與藝術相關之性或裸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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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繪畫及雕刻被預設為藝術的趨向。而內容為教導小孩性知識者,則被視為教育的趨向,然而內容的描述仍需保證(包括主觀的)其適合孩子們。(關於明顯的暴力或與性相關的內容,即使其傾向藝術醫學/教育,仍不適合孩子們接觸。這個額外的陳述可警告相關「補充內容」的不適。例如,當一個父母認為女性胸部為不適的內容,他可以將相關於女性胸部的內容全部阻擋掉。或者他可允許「女性胸部」出現在藝術相關的內容,但阻擋掉藝術中「勃起」相關的內容;在這個情況下,Birth
of Venus就允許瀏覽,但有勃起描述的古代藝術圖畫則被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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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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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中含有動物或含有虛構角色(包含動畫)的血與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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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例如:獵殺動物現場的照片、網路Flash動畫的流血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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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虛構角色(包含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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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例如:動畫中揮刀砍殺人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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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與醫學相關之暴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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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例如:手術現場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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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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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使用煙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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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抽煙才是成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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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使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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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暗示喝酒是很帥的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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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使小孩害怕或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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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可以在電影分級找到的分級尺度,其內容所包含的動作可能會引起父母為保護孩子們而耽心。例如內容會造成害怕、恐懼、威脅感、羞辱感、苦惱、痛苦、放棄的念頭或描述死亡、自殺、處罰、恃強凌弱、戲劇般的意外,對反語或諷刺的混淆。
驅邪、通靈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將涉及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之超自然事物,描述為解決問題的方式,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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