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注意事项(发文日期字号: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九)正综二字第一六八三九号

一、 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大陆地区新闻人员,指依大陆地区法律成立之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及广播、 电视事业所指派,以报导时事及大众所关心事务为主之专业人员。

三、大陆地区新闻人员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执行单位为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

四、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应洽台湾地区新闻事业或相关团体担任邀请单位,於来台之日一个月前,由邀请单位代向境管局提出申请。但因采访特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五、大陆地区新闻人员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采访,应备下列文件:

    1. 旅行证申请书、最近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二张及最近二寸半身彩色照片三张。
    2. 采访计画及行程表。
    3. 邀请函影本。
    4. 邀请单位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5. 所属媒体主管签署之专业造诣证明文件(内容包括:1、媒体概述。2、任职简历、任职年限、工作性质、曾任职务等。3、所属媒体指派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意思表示)。

六、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於入境後十五日内,向居住地警察分驻(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与邀请单位保密切联系。 前项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依许可之采访计画及行程表从事采访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访计画及行程表有变更者,邀请单位或该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先向新闻局报核,再检具变更活动计画及新行程表送境管局备查。

七、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遵守新闻人员职业道德,并秉持公正客观原则从事采访活动。

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於入境後三日内凭旅行证向新闻局领取记者证。记者证效期与旅行证停留期间同。 前项大陆地区新闻人员从事采访活动时,应事先徵求受访机关(构)或单位之同意,并主动出示记者证。 记者证仅供持证人证明新闻人员身分之用,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记者证遗失时,应检附申请函向新闻局申请补发。

九、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应遵守中华民国法令。

十、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大陆地区新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闻局得废止其记者证;境管局得废止其旅行证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 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2. 采访期间变换所属媒体或丧失新闻人员身分。
    3. 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期间,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即缴回记者证及旅行证,於三日内离境。